我于2009年10月14日在河东金海马购买一套天津市**公司的家具,价值23200元。约定好11月底至12月用,当天签订了合同并付了定金壹仟元整,我27日给商家去电话,回答2010年1月2日上午9点左右送货,于是我于2009年12月31日付款。
2010年1月2日早上8点我给经销商打电话告知9点左右准到,后又通知下午2点左右才能到,后经销商又来电话了说得4点多才能到,4点多厂家来电话说仓库保管员不在货提不出来并说改日送货,我没同意。我说不管多晚我都等,厂家在无法骗的情况下才说了实话:“将我定的部分家具发给别人了,”今天只能把现有的货给我送过来,晚上9点左右货到时大部分的货物都有残。因我不收厂家将部分有残的家具拉回,说2010年1月8日送货。
咨询如下:
1,商家将我的货物发给他人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2,货物都质量问题拉回,算不算没有按时履行合同?
3,因合同规定每延误一天商家按货款1%赔付违约金,我怎么证明2010年1月2日部分货物没到?
4,我已付全款了,对方不履行合同我该怎么办?
以上就是我要咨询的问题。
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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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订购的货物发给别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为家具已经变成了特定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制定的家具,不能提供的情况属于违反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2.算作没有按照合同品质交货,如果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也是严重违约行为,你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1月2日货物没有到不好证明,你可以找证据证明何时到货的,也可说明对方违约。
4.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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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全面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执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经销商或生产商不能提供你收货的凭证,就证明未按时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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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当明确合同的送货时间,确定这个时间,之后就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日百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了,但是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本金数额。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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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