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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通过熟人介绍去年购得一套二手房,当时房子尚未盖好,还没拿到钥匙,由于此楼是当地居民的回迁房,并未办理房产证,买卖此房产时被告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给办理更改协议上的户名,同时房产证的办理也不能确定;所以当时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只与卖房人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大意是说此房产已经归属买房人所有,卖房人在能够办理房产证时须与买房人一同前往办理,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等等。在签定合同时,买方已支付给卖方9万元的房款,买卖合同上注明此款为预付款,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规定如若单方不履行合同,须双倍返还房款。现房子买方已拿到钥匙,由于房价的上涨,卖方现反悔,要求买方增加房价。 1.这份“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2.卖方要求是否合法? 3.如买方坚持不增加房款,买方的双倍返还已付房款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房产纠纷
2004-12-16 21:5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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