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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按“执行和解协议”每年年底给付三千元,已履行三年,到第四年年底债权人要求给付八千元,而且要迟延履行利息。债务人要求按原协议履行,债务人认为原协议没有约定给付利息示为放弃,可是法院强制要求债务人按债权人的要求给付,请问法院是正常执法吗?债务人可以坚持按原来的协议履行吗?

刑事案件
2009-01-11 1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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