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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家住在安康市**区**路**巷,有2男5女,共7个子女,并在**巷有祖业房屋一套;一九八三年老房被洪水冲毁。洪水后,在原址重新修建四间二层房屋供全家人居住;房屋长12米,宽7.2米。一九九五年我对现有四间房对长子和次子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了分割,长子和次子各分两间两层房屋;原次子房后有7*6米的空地,一九八三年后我建为厨房和挂面房,之后又把厨房和挂面房出租出去,房租一直由我本人收。1998年次子因车祸不幸身亡。2004年次子媳妇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出租的厨房和挂面房的土地办为次子儿子的名下。2009年我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才知次子媳妇已办理她儿子的名下。我现在想将原来的厨房和挂面房的土地办为我的名下,请问怎么办?

涉外纠纷
2009-12-30 15: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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