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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册成立蓝天保洁服务部,与国税局签订保洁承包合同,负责该局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安员)和卫生清洁工作,当时定承包费时是按照对方设定的8名保洁员和4名保安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另加每人40元管理费计算的,08年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税局以承包合同为由不执行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请问:1、对方指定并固定人员(本可以减少人员完成)的劳务合同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2、国税局以承包合同为由不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对?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10-01-01 19:52: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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