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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上两个星期看中一一楼二手房,有15年以上房龄,建筑面积47.50的房屋,即一室一厅,总楼层6楼,房前有一院子,在院子里自己搭建了两间小房,并有厕所,加起即三室一厅两卫,当时开价9.5万元,房主的儿子带我们看房,当时就打电话给其父买房的事情,其儿子承诺只搬走一冰箱、一双人床,其余奉送,包括一空调、一电视和衣柜等家具。马上痛快的交了1000元定金,是其儿子写的收条,并写明违约赔偿1000元。三日后写好合同准备去房屋交易中心时,其儿子打电话说其父只买房,不包括电器、家具,因房产是其父的,要我们和其父商量,并告知电话,其父说不认识购房者,推其子,其子有30余岁,未婚,和父母住一起,次日给答复不卖房,只赔 偿500元,并说只交定金,无合同,也无定交易日期,如买方不同意,就一直拖着,到他再找到合适的买主,再说,那就定金都扣着。我面对这几乎是无赖的手法,无奈下收下退还定金1000元及赔偿款500元,但只写了收条,未将其签收的定金条交出。请问: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我是否可追讨余赔偿款500元? 问题补充: 是不是交付定金时未写明交易日期,就可以无限期的不交易?

合同纠纷
2009-12-28 19:46: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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