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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6月30日,租北京唐家岭一户一室,在合同上并未写明租赁期限,口头上说半年,押金600元,钥匙押金200元,一式两份,在房东的合同上谢谢押金数目,使用笔后写上去的,我手里的合同上是我自己写的押金数目(也是用笔后写上去的),在今年年底12月30号时,我退房,房东说租赁日期必须到09年3月份,不予以退还押金,但是当时只是说租赁到年底,我把合同拿来给他看,他又找各种借口抵赖。 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去法院起诉吗?因为我已经搬出去了,并且合同上并没有打印着押金数目,都是用笔写上去的,我看到房东可能把他手里那份合同撕毁了。请问以上情况,我起诉有胜算吗(唐家岭是北京一个村,里面好多人盖房出租,别人最多都是租赁3个月,我是碰到黑房东了,怪自己当时交押金没要收据),请问这种情况能胜诉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1-02 1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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