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代表100余在职员工咨询:由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双休日,而用工单位业务繁忙,要求全体职工加班生产,但又未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绝大多数职工都是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案由1995年到2008年,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周一到周五一直每天工作12小时(8对8)未支付足额工资,仅支付7元/8小时(天),星期六加班从来未支付加班工资,星期天休息少之又少,仅支付9.4元/天。节假日国家假日压缩了再压缩(要么不休息,要么3天给1天休息,7天给5天休息)仅仅支付14元/天。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律咨询,该怎么办,怎样才能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权益赔偿。谢谢。期待仲裁回复。

其它综合
2009-12-25 21:27: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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