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07年4月份到公司工作,说好试用期三个月,但08年4月份才签劳动合同,合同上的日期是从07年四月开始,五月份才开始交社保,而且至今没有给我医保卡.
因为我们公司是做建材销售,做为业务员要是自己报备的工程做成供了材料,都有提成.我报备的一个项目做成了,但公司以一些理由说是这个工程是公司的,所以不给我提成,于08年12月开除了我.
我想向您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说好的试用期过后,从07年7月份到08年四月份的保险是否要补偿给我?
2.公司开除我,是否赔偿一个月工资?
3.我的提成可有办法追回?
4.若公司不同意,可采取什么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