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2009年8月25号入职一家酒店,谈好的30个工作日之中给工资的80%,而后就按100%工资发放,只因酒店每次发放工资都错后15天,等我到达应转正工作发放工资的日期,拿到工资条的时候,发现工作还是按照适用期的工资发放,当我再去问是为何的时候,给我的回答是没有给我转正,是因为我不达到她们的标准,当时是已经超出转正一个半月的时间了,当我问及为何不在我刚到试用期的时候告诉我的时候,给我的回答是“我想再给你一个机会”,我当时也曾问过为何不跟我讲的时候,本部门就推脱是人事部的原因,我又问及人事部的时候,人事部又推脱是本部门应该通知,结果是本部门当我问及工资的同时告诉我你自己辞职吧,不和她们的标准,就这样本部门与人事部互相推脱,还有一点是本部门的总监告知我回家等通知来结算工资,我在家等了近半月,我又给人事部总监电话,人事部总监又跟我面谈说,我给你应付的你工作的这半月工资,已我个人名义在多给你400元,我说:“那好但是至少按照我转正工资算起在加400元,”人事部总监没有跟我达成共识,所以请律师我怎么做才能得到我应得到的付出。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