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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要修建房屋,将修建房屋的工程发包给某乙,包工不包料,某乙无施工资质,这样施工了一层,被安监站等单位执法发现某乙无施工资质,遂停止施工,某甲随通过关系找到了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用其资质到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施工中安全由某甲承担,仍由某乙施工,在施工中雇请民工某丙来做事,施工中从二楼坠下受伤,造成八级伤残,某丙遂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建筑公司工伤,经劳动仲裁由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在建筑公司赔偿后,要求向房主某甲、实际施工人某丙追偿赔偿款,有无法律依据?

房产纠纷
2017-11-01 01:21: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此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2、你可以承揽合同关系抗辩。
  •   如果该包工头没有资质的话,那么你可以先到该建筑公司的注册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等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再到劳动关系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在工程挂靠中,尽管包工头受伤不能向普通受伤工人一样,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包工头可以要求被挂靠公司,甚至发包人赔偿损失。在受伤严重或不幸死亡时,赔偿金额很大、计算也很复杂,要收集的证据资料也非常多,我们建议最好就是委托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或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尽可能寻求最大的赔偿。
  •   “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约定出了事由包工头承担”,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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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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