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一个月零三天,刚进公司时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但次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只有试用部门的主管和我的签名,我所在的部门是销售部,所以规定了销售任务,还规定如果完不成任务按完成销售任务额的比例发放底薪,我在公司做了一个月并没有完成公司给定的销售任务,公司老板在试用期过后,口头说延长试用期到1月底,但在12月29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工资按我完成的销售额/销售任务额然后在*底薪来发放,但是算下来我的工资才300多块,还没有达到广州市最低工资保障,所以我想咨询下,我签的合同有效么,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全部的工资,还有他单方面解除合同有没有补偿的,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