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本人在公司上班6年,第一份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第 二份劳动合同是2008年8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因职务权责及薪水变更重签第二次),第三份劳动合同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 我的问题是: 1.第一份合同与第二份合同时间有重合,是否可以认为是签定了两次合同? 2.如果是两次合同那么加上09年的合同就是三次合同了,那么第三次合同是否可以认为 己经构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09年12月31日公司不与我再续签合同,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怎样计算? 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2-15 17:04: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