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7月份签的合同到08年13月。现在公司不愿跟我签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是需要补偿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的,可是现在公司却跟我说山东省出台了一项法规,02年-07年的之间的合同不算,只按08年开始算,那样就算1年,所以只补偿我08年的平均工资一个月,我感觉很不能理解,山东省的真的出了这想法规吗?地方法规是否可以凌驾于国家法规之上呢?请大家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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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签 ,08年开始,应该给一个月的补偿金, 以前合同到期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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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应当补偿给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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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要依据国家法规。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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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