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房屋租凭方面违约金的问题。 我有一套房子出租给了别人,签约的时候是一年,也就是要到2010年5月31号到期,租金是每月3600,我们一直是付三押一的方式,也就是我收了一个月的押金,他们每次是付三个月的房租,上次付的房租是到11月底结束。 最近我想要把房子卖了,所以在今年10月初的时候就通知他们并且在他们的同意下让中介带人去看了房子,本来我是要他在11月底结束就搬出去,但是他不肯搬,并且最近又把12月份的房租给了我,说是要住到12月底,我现在同意他住到月底,但是他要我赔偿他违约金5000元。 还有一个问题,我的房子出租给他一直都是以非常低的价格,同样的小区,同样的楼,别人出租的房子价格都是在4000以上,普遍都是4200左右,一年以前基本就是4000以上的价格了。 我们的合同关于违约金的部分是这样签的:如果我们提前违约必须要付给乙方剩余天数租金的1倍。 我想请问他要的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理?还是我要赔给他剩下的1月份到5月份共5个月的房租,我究竟要赔给他多少违约金?谢谢。

房产纠纷
2009-12-09 02:38: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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