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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企驻本地办事处做采购方面的工作,工作了十几天,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牌等任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东西,但我有工作期间用我的电子邮箱(公司不提供,我的私人邮箱)和供应商及公司内部人员联络的电子邮件,以及前来联络业务拜访的供应商。请问,这些与公司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和供应商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我在此办事处的劳动关系证明?万一不能,那么还有什么可以帮助我证明?谢谢!

劳动纠纷
2009-12-08 2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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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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