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上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11月30日前将首付款交予房主,但由于本人原因12月1日才能交款给房主,房主认定我违约,要求我按照补充协议中写明的违约赔付责任赔付合同金额的10%,但我认为只是逾期付款,并无违约,应按照主合同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缴纳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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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时间仅是稍晚一点,不应承担10%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对方如主张按10%标准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2、从第四条内容看,关于延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已在买卖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你延期付款的行为不属提出新的要求而仅属违约行为,不应适用补充协议的违约金条款。
3、如合同无其他违法情形,有权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起诉解决,如无特殊情形应能胜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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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要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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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没有违约,有问题可以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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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带好这些材料当面咨询,以便律师完整的了解案情,准确的回复你,有问题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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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依您违约要您承担10%违约金过于牵强,若诉讼你胜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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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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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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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同中对逾期付款中专门约定,则应按该约定办理。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同,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但最好你带合同来让律师看一下,再仔细为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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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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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