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公2005年结婚,居住在深圳,2008年7月怀孕,9月回武汉娘家休养,2009年4月生下一子,直到2009年11月23号带着孩子回到深圳。在我还在深圳的这一年多时间里,老公生意一直不好,将十张信用卡透支十几万元,并将我的两张信用卡也透支了四万五千元,车子也给押出去四万多元现在没钱拿回来(车子是婚内我们分期付款的,每月还1560元,还有三年才还完),这些情况都没有和我商量,我一直不知道他的经济情况。生完孩子后每月给我1000元生活费,并帮我缴社保每月500元。(生产的费用我医保已报销),但生完孩子的七个月中,实际上只给了我三个月的生活费。如果我现在要跟他离婚,这些债务需要我偿还吗?我要他写了一张保证书,保证他名下之所有欠款都由他个人承担,与妻子无关。不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有效?如果这样不行,我应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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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债权人可要求你和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他给你写的保证书,只在你们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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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的这些钱多数并没有用在孩子和我的生活支出上啊?如果在签定离婚协议书上,注明这些债务由他个人偿还的话,离婚后我是不是就不用对其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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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借款是单位借款还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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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