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老婆在生产前一切检查正常,并无不良反应,且胎儿较小,所以在乡镇医院进行正常分娩。分娩过程中,胎儿落地,胎盘还没有下来,医生紧接着把手伸进阴道,用手硬拽胎盘,先拽一块出来,接着两块、三块、一直拽四五块出来。2009年10月19日早上04.44分,胎儿落地,体重在2.1kg。而后医生去睡觉了,两小时后发现老婆休克,子宫大出血,家属要求转院,院方以各种借口不让我们转院,还声称只是小问题,即使转到其他医院也是进行常规的治疗。而后就是一直抢救。
一直到中午12点左右,老婆发生三次休克的情况下,我们家属自己拨打120救护车才把老婆转院,到**医院抢救,由于时间紧迫,为抢救病人,只有做切除子宫手术。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乡镇医院应该负责吗?(他们的病历有明显的篡改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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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好病历资料,直接起诉,做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可以和我联系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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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乡镇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与该起医疗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方如果不能证明其医疗侵权行为与本案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方有过错,且受害人的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8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50条、51条、52条的规定,被告方XX医院应当向原告给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据此,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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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