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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公司人事说,从08年11月25日到09年11月25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这一年里因为订单一直都有,所以不但没有工休反而有加班。我想请问加班小时数应如何计算。因为在此期间我修年假52小时,全年出勤2432小时。人事说,应该是2432-2000=432小时,432小时为加班小时数,全按1.5倍算加班工资。我质疑的是,在此期间我修了52小时年假,若没修年假,应该是2000小时之外算加班,休年假了也应该是2000小时之外算加班吗?为什么?我有个同事休事假16小时,他也应该是2000小时之外算加班吗?休事假当月已经扣除了全勤奖和当天工资了,到最后还是按全勤2000小时算吗?那不等于是扣了两次事假的时间了吗? 2.总经理说,因为公司资金紧缺,所以我们这一年的加班费先不发。具体什么时候发还不知道。可是人事在此之前跟我们说必须年底结清的,现在她又说可以以后有钱了再结算。这样合理吗? 3.从我们签完新的合同到现在,我们跟人事要过好多次合同,她都不给我们,合同不是应该我们自己也有一份的吗? 请问以上三条是否合法,因我们自己觉得公司所做不合法,所以想仲裁,可以吗?谢谢!

公司企业
2009-12-01 22: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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