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从08年11月25日到09年11月25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今天人事说下一年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还说,去年签两年合同的员工,就默认为同意09年和2010年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了。是这样的吗?因为09年一整年我们公司都有订单,从未因没有订单而造成工休,截止到今天,有好多人都有好多加班费呢。但因为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所有加班都是1.5倍的。而且加班费要一年结一次,一年的加班费一次性结清,会多扣好多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交税理所应当,但如果是每月结清的话,员工们会少扣除甚至不扣加班费的。所以如果我们不同意2010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吗?
如果我们不同意,要怎么做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