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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于2004年21日经法院以(2004)南民一初字第44号判决书依法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在本判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1)恢复原告的工职,安排原告的工作。(2)向原告补发1996年1月至本判决书之日的按规定的工资。(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我于判决送达的同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至今巳达五年之久,仍未案结事了,单位既不安排我上班,也不发我的工资。2009年11月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一笔款子,在计算工资期 间时,我要求计算至2009年11月[我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的第三款(1998年8月10日) 为依据],可法院主管执行的付院长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他们不履行安排你上班,我们也没办法,后面五年的工资你另行起诉。请教各位,法院的处理对吗?应该怎样确定计算期间?后五年的工资是否要另行起诉?请指教,万分感谢!!! « 上一篇主题 | 法律咨询 | 下一篇主题 »

劳动纠纷
2009-11-26 11:42: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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