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私营)于2004年2月集资建楼(房款一次性交完)定于2004年11月末交工。
现在由于我 公司和别的公司有合同(也不知道是什么合同)被区政府收回用 于政府回迁楼分给 回迁户了(该楼 已经交工了)我和公司有 合同的其中第9条1款 (2)逾期超过30日,按日付给我万分之100的违约金
现在公司决定:1,将原购房款原数退还,同时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公司将在原价格、原楼层、原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重新解决,入住
时间为2005年10月。
问题:我想要原来的楼,不知道可以吗?
如果要重建的楼〔2005年交工的〕是否按第9条1款 (2)逾期超过30日,按日付给我万分之100的违约金
这样的官司好打吗 ?????[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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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若是有效的,当然按合同执行,合同的变更当然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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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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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