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健 被告人:上海市****医院 案由:多拔牙齿人身功能损伤赔偿请求事项:被告赔偿原告多拔牙齿造成的人身功能性损伤1万元;事实和理由:因智齿痛于2008年12月18日 看我的是一位姓童的年轻医生,问我情况:我说最里面那颗智齿痛、发炎,我已经吃了半个多月的药了,还是疼。医生便让我躺到观察床上看了一下口腔,说:阻生牙长出,一般在16岁左右和36岁左右生长,现在你不拔掉还是会反复发作;长期吃药对身体也不好啊!我问:疼吗?需要多长时间?医生说:麻醉后不疼!十几分钟就差不多了!我便躺到观察床上,很快医生便给我麻醉,实施麻醉时很疼,很快就不疼了,医生一边和来处理事故的警察(笔录)交谈,一边给我敲砸牙齿,半小时后指着盘里的牙齿说:“看一下这是你被拔掉的牙齿!”我发现是三颗牙齿,我强忍着说:怎么是三颗牙呀?医生说:“一颗分两下取出的,还有一颗是蛀牙。一周后来植牙拆线!你可以走了!。”天啦!我可没让你拔两颗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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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除健康恒牙即属四级医疗事故。
如拨除的为病牙,术前未告知,仍侵犯了你的知情同意选择权。即使在医学上具有拔牙指征,你仍可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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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病历记载的内容,如在拔牙之前,没有和你说清楚和沟通,医院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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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