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上满全勤比喻30天每天上12小时,但是如果其中有一天没有上班,我们公司就会从加班中扣出8小时,再加上这一天本来就没有上班,就会扣除16小时,这样做合不合法.
2.我们上班用餐时间,上白班12小时,早上8点上班,分两批用餐,用餐时间中午12.30-1.00或1.00-1.30,两个时间段分别用餐,到晚上8.00下班,一天中只有中午一餐是工作餐,其余两餐自己付款,双休一天用餐都是自己付款。
我想知道其中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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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每日工作时间是不超过8小时,超过算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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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属于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天工作小时就是8小时,超过要按加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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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超过的就属于加班,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2、吃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餐费补贴属于福利范畴,并无强制性规定一定要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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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