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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7月30日就职与**商务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后,工作一直是兢兢业业,也由于到现在2009年11月24日时间过长,我忘记当初与**商务有限公司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现有据可查的是2004年7月1 日,**商务有限公司开始给我缴纳五险一金,但到了2005年6月,因**商务有限公司的业务扩大,由**商务有限公司现任法人另外注册了一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与2006年1月份将我的劳动合同与**商务有限公司解除,重新签订了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1月份合同自动解除,同时因为我的工作努力,公司负责人又与我签订了**商务有限公司的三年劳动合同。现在因为公司因为我年龄和工作方式的问题,单方通知我停职,同时不与我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只是说给我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然后要因为不去上班的理由好正式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我想咨询一下我这样的情况如何判定工作年限,真的只能是算一个月的补偿吗? 注:**商务有限公司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还是同一套班子,同一个办公地点。我在这个公司干的工作都是一样,在外也是用这两个公司的名称做各项工作

合同纠纷
2009-11-25 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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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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