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房主,1月11日与别人签订二手房产买卖合同后,合同规定了1月30日之前双方需过户,并于当晚收了买方的一万定金,合同也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买方违约就没收定金,卖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现在我想反悔(不好意思,确实卖得低了)是否只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还需不需要赔偿买方另外的损失,另外,我也清楚的告诉了买方我要加价,否则我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而买方不愿意,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在1月30日之前与另外的人签房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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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你违约,对方不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呢?若你的合同是可以继续履的,你就不能说,我给你2被定金好了。你要真的想撕票的话,你还得赶紧把房子过给另外的人,这样你才可以只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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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赔偿损失,可以协商解决,最好委托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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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否则你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当然对方须举证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的多少。在你没有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虽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对方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把房屋卖给他。建议你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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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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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