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办公文员,从06年9月份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前,与公司商议工资为1400元,公司暗示了会有加班,但没有加班费后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显示的是综合计算工时,今年续签合同显示的是标准计算工时,而从我入社以来,几乎每周都上6天班,,而且经常会有不定时的加班,法定假日也安排加班,其它假期也没有劳动法来,而是照着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的,从来没有加班费,也没有任何的奖金. 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们记过考勤,工资条上也从来都不显示加班,我也默认了.到现在在公司工作2年多了,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