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资单上注明:底薪1000元全勤200绩效400补贴400元合计2000元.但公司以昆山最低工资690计算加班费690/20.92/8*1.5为平时加班费.双休为两倍.是否要以2000元计算才合法?合同上工资数额写:按国家标准元.这五年都是按类似计算.2006年工资单都在,但前几年的只有部份在。一.:我是否可要求按2006年平均加班小时数要求补发前五年所欠的加班费?还可要求50%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吗?同事说侵权行为一直延续所以不存在时效过期的问题可以随时要求仲裁和赔偿。请问是这样吗?要提供什么证据?二:公司要求每天必须提前15分钟到公司做操/打扫卫生/宣导和公司有关的事项,否则罚款10元。我们认为这15分钟公司得到利益却不算加班是违法的。是否可以要求补发这五年每天15分钟的加班费?并可要求50%赔偿?要何证据?有法律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