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特向您咨询一例民事诉状。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口头用车协议,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出资购买新昌河面包车一部,原告驾驶车辆给被告服务,每月被告付给原告费用。至2005年七月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了五年的使用期限,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严格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08年11月13日,被告未经协商,突然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剩余的时间不再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原被告签订的长期运输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此专门购买了车辆,被告的违约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