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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爱人户口在城隍庙附近,爱人5月初生了孩子,原计划将孩子户口随我们报入,但因为房子在遥远的将来会有动迁问题,同户的舅舅一家极力反对将孩子户口报入(户主是我外婆,她同意),甚至以种种理由扣押户口簿,以致孩子户口至今不得申报,多次交涉未果。(户口簿有外公外婆,我与爱人,舅舅舅妈表妹,我弟弟共8人)

涉外纠纷
2006-06-25 13:35: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具体操作是: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此,你孩子户口的申报根本就不需要你舅舅一家的同意,只要依法办理就可以了。2、目前的障碍是你舅舅扣押户口簿,导致你申报材料不齐全而无法办理你孩子的户口登记,直接侵害了你孩子的合法权益;为此,你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办法解决:A 你可以孩子的名义(凭出生证明)向法院起诉(你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你舅舅将其扣押的户口簿交于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以办理户口申报登记手续;B 以你外婆为原告,你舅舅为被告,要求你舅舅将户口簿交于你外婆保管,因为居民户口簿“注意事项”中规定: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即国家赋予了户主保管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没有占有、保管户口簿的权利;C要你外婆直接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簿遗失,要求补一本新的,这样你也可以拿到户口簿了。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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