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同志好,咨询一下,我与三年前与前夫离婚,因实在受不了他花心,从孩子3个月就这样一直没间断过,最后竟与我家亲戚相好,进家还给我脸色看,在精神上给我带来太多的伤害,我实在受不了这种无尽的折磨,与2006年向他提出离婚。但是我们在2003年时通过他二姐的同学关系还购置了黄山新村38号楼2-701房一处,因是物管抵押房,缴了购房款16780元物管开据了购房收据,在准备离婚时我发现收据没了,他把收据藏匿还告诉我丢了,竟说没了收据房子也就买不成,因房子的事情没协调好。所以在离婚时,协议里面就没有提及。离婚不到一年他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还在后来办理了相关手续,请问他这样做,我可以告他吗。当初因感情的事情被他折磨的心力憔悴,所以为了能摆脱如此生活,离婚时我一分钱没要,只带孩子住在出租房,现出租房被房东收回了,我娘俩居无定所,我早已下岗没固定工作和收入,带着孩子很困难,他在给孩子的抚养费和各项费用方面从不按时给予给够,今年孩子给他打电话要生活费他竟说孩子拿他当银行,(他每月收入5000-7000元之间)不愿支付,拖了三个月才给了1500元。请各位善良的律师同志们帮帮我,给我一个回答好吗、

房产纠纷
2009-11-19 18:56:16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