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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由陕西的一家国营企业经厦门人事局发的干部调动商调函调到厦门的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我在之前的企业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并且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所在的这家企业因经营问题需要辞退员工,但是我们在赔偿金的计算工龄上有分歧。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公司只计算我在新公司的年限,之前的工龄不计算。我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09-04-05 08:40: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