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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师!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帮我解忧。 今年8月15日,我公司一名叉车司机在厂区驾驶途中与公司协作单位的一名职工发生碰撞,造成该协作单位职工双腿骨折(协作单位是指在我公司承包工程的其他公司,其也是独立法人)。 因为该协作单位只为职工缴纳了意外伤害险,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现在该协作单位受伤职工要求我公司承担其一切医疗费用,包括工伤补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的。 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此费用? 我个人认为虽然是我公司职工将其撞伤的,但是这是那名叉车司机的个人行为,我公司本身没有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此费用,当然,出于人道主义,我们补偿其一定的费用也是可以的。

劳动纠纷
2009-11-28 11: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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