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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与我签订2008年10月5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供用合同,合同明确了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并一次性缴纳了供热费。2009年10刚过,通知我缴纳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供热费,说热费已长价并补缴去年热费差额共计1080元,并出示了鸡西市物局2008年11月18日批准的热费调整通知,我认为我与供热公司签订了供热合同;而且该合同与供热期结束已自失效,不再缴费,该公司不同意;说如果你不缴纳上年度热费补差额,今年的热费我们不收,到期限你不缴纳热费就停热,并向法院起诉,出现的后果自己负责,请问供热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违约

婚姻家庭
2009-11-17 09:20: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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