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经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26.7万的二手商品房,当时和业主签定了1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房屋买卖具体付款方式分3次,第一次是交2万元定金,第二次是我帮业主还清我所购买房屋的银行贷款9万7千元,剩下的15万在10月30号前付给业主.而合同的附注上写明.那15万我要向银行贷款等到银行放款后付清.因为我用的是在建行公积金贷款,放款比较慢,所以到了现在贷款还没出来,业主以我超过合同期还没付款给他为由,要求我要先另行给他付剩下的房款,不然就告我违约.请问这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