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交易(我是卖家),于2012年10月初签订买卖合同,并在中介协助下完成网签,买家按合同要求在10月底付了首期,剩余房款买家通过银行按揭形式。但经过了2个月,银行12月25日才出具同意贷款书(据中介说,因为该银行办理“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业务时因不熟悉而导致操作失误——签错名字),1月15日在房管局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目前已经过户给买家,1月24日房产证已出,据中介说,尾款要2月底银行才能完成手续房贷。
当初房产合同也注明违约责任:买方不能按期想卖方付清房款,或卖方不向买方交付房产,每逾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相当于房产价格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我的问题是,(1)由于合同中并只规定了买卖双方按时提供资料和首期,而未规定银行这方面的事,我能否就此断定为买家违约?而向我支付逾期违约金?(卖家及时提供了全部资料,而买家也按时提供资料,但因为银行操作失误而延迟了过户时间,导致卖家不能及时收到尾款)
(2)5个月的时间才收回全部房款,期间房价上涨,能否向买家索取补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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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家属于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补偿要求难以实现。具体可向曹律师咨询,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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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这种情形,都是按不可抗力来确定的,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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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的原因是第三方造成的,一般不算买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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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是否有约定支付房款的具体日期,如有则无需估计是否有银行的责任,如无则需要考虑。
追问:合同中只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行为,也就是只规定具体时间向银行交付资料,等银行出同意贷款书后去过户。合同没有规定了银行办理的具体时间。
解答:您好。那么买方就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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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