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深圳特区搬迁到关外,公司实际仍然是同一家公司(可能会改名称),但是该地点不是实际工作场所,实际地点可能是东莞,可以拒绝签合同吗?如果不签会说你违约,签了的话到时候安排到附近的东莞上班(理由出差、外勤之类都可能)。
公司已经发出搬迁通知,是需要马上跟公司协商。还是等到公司已经搬迁到东莞才开口。因为毕竟搬迁前还没有事实确定关外开的那个公司只是一个作为借口的地点。
其实说白了公司就是借用在关外开的一个小公司规避搬迁市外的事实。它这样做倒底是成功的钻了空子还是加重了它掩盖事实的欺骗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