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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福建浦城电力有限公司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10年(1998年6月至今)。近日收到企业负责人通知,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于2009年12月底解除我们(8人)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未按法定程序召开职工大会及向劳动部门申报存档。 在企业工作的10余年时间内,企业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国家法律规定为我们缴纳“三险一金”,《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们曾多次要求,被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搪塞,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请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之规定,我们可否要求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继存劳动关系。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生效后,我们可否在得到国家规定的补偿金之外,要求企业补缴1998年6月用工至今的“三险一金”;2008年2月至今23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谢谢,敬盼回复。 2009.11.13

公司企业
2009-11-13 15:24: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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