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任何据法律效益的相关合同,就.就职饭店,饭店向员工收取服装押金.事后员工提前一个月向该酒店辞职,要求返还押金,结算该享有相关费用.未得到批准,第2次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却得到这样的答案:我们人员紧缺,等到招到了在批你,你要么等我们招到人了,批你正常离职,结算费用,退你押金,要么你自动离职,不结算任何费用,不退押金。要么你旷工3天公司直接把你开除,不结算任何费用。问该饭店这种方式违法吗,这种强势算什么.像这样的劳动者的权益还能得到吗?这类劳动者还需要等到该饭店批准后才能正常离职,结算该享有的费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