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7月底,我通过某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66万。居间期限:09-7-20~09-9-20,3成7折组合贷。期间中介负责的3次贷款都未成功,耽搁了不少时间。后来,我联系到了民生银行可提供合适的组合贷,9-21通过银行审批。9-22,上家、中介、银行、我,四方一同到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其后因受到10.1长假和国家收紧额度的影响,11-3银行放款。(买卖合同约定9-20乙方支付余款,甲方交付房屋)
现上家想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条款,向我主张违约金。请问:在我积极办理相关手续,而因中介贷款不力及国家政策的影响,导致合同延期,我该支付这笔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