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这样的问题:抵押人的土地证上共有7个房产证,抵押人与2007年5月用其中的一处房产证及该土地证申请办理他项权利,于2007年11月用其中的第二个房产证申请了第二次他项权利。原因是该抵押人的土地证未办理土地他项,所以在办理第二次他项权利时没有发现是同一土地证。今年抵押人想用其余的5个房产证办理抵押业务,在查档时发现前两笔抵押是同一土地证,抵押权人同一银行。同时还发现抵押人与2006年将自己一处房产已更名为他人名下,但土地使用权没有进行变更。问:前两次抵押登记机关有责任吗?在土地使用权不办理更名的情况下能办理其余5个房产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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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抵押,相应占用范围的土地一并抵押.
如果这个土地证没有办理他项,只有房产抵押的话,剩余5个房产仍然可以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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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