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居住在一套公房内,该公房是2000年我离婚时协议给我的,但该公房是88年厂里分给我前夫爸爸的,97年他父亲去世后就由前夫和我一直居住在此,2000年我们离婚后就由我一个人居住,今年我拿起协议到厂里办房产证,办理过程是按厂里职工的房改政策来办理的,后来我前夫的妹妹得知我办理了房产后就来闹,并且也查到我并非职工却是按职工的政策来办理的于是到房改办注销了我市场交易证,现在我的房产证也被注销了,我到单位找到相关领导人却说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办.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我是交了现金到单位,单位用职工公积金冲抵了,现在我是房产证被注销了钱也退不出来.
(注:前夫的妹妹并不符合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因为她并没有和她父亲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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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说穿了,也不过是前夫的妹妹要主张她的继承权的问题.要想根本性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与她\\你前夫和厂里协商,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如果不能协商也只有通过诉讼进行相关的确权,或者要求返还来解决.(要看你要房子还是要钱.)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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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