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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甲.乙.丙三方出资注册公司,三人一起经营一年后,其中2人不参与经营由一人经营,现在这2人要求撤股,请问具体应该怎么操作?这两人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按市场价结算,公司由业务员(实际指经营者)承担60%,公司承担40%。公司抬头注销或转让他人,然后资金以三股均摊,请问他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说明一下经营者是法人),经营者不想注销公司想继续经营,是否应该以公司当初注册的费用付给另外两个人?

房产纠纷
2009-11-07 2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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