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门市房,和房东签了5年的合同,我只用了半年,就又转租给了另一个人。当是我是付给房东两年的房钱,共计56000元。我租给另一个人的是收了一年半的房租,她付给我了好处费,装修费,一年半的房租,共计58000元。我和那个人签了合同,合同上写,到2009年的11,1号,由她付给房东租金。可当时她给我58000的时候,我的收条打错了日期,我是4月15号收的钱,写成了4月15号-2010年10月1号。多写了一年,应该是2009年10月1号。她以这个收条为由,不付房租。我该怎么办。要是打官司,我会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