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地址:北京西四环我在北京西四环有一套住房,现在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并以奥运会和地震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拆迁安置产权置换协议如下所示(已签):
入住日期:2009年9月30日前甲方(开发商)发正式入住通知,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到期不能入住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赔偿,每月每套房3000元,并逐月给付。
如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工程停工,入住日期因此顺延,顺延时间以国家文件规定期限为准。请问,合同中规定了:如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工程停工,入住日期因此顺延,顺延时间以国家文件规定期限为准。这能成为开发商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吗,法院会支持已经写在合同里的不可抗力因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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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和地震不能构成该案件的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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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可以的。但必须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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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举证主管部门对其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许可,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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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运会不是延期交房的法定理由,也不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因素;地震系外地发生,与北京无关,亦不构成免责理由。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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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