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前夫在离婚前,有一房子,在2000年1月我前夫因欠债被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查封了这所房子,后来我大哥借钱三万元给我们,还给法院,但他要求将房子产权过户到我母亲的名下作为担保,在2000年7月我们就把房产证的名字改成我母亲的名字,之后我大哥多次与我们谈买房的事情,在2001年7月就与我们签订了一份购房协意,写到以四万元的价格购买这所房子,但他一直未将余下的房款给我们,并且私自拿了我母亲的房产证住进了这所房子,直到现在(2001—2009年)。我的一家却只能在外租房住。
2007,我与前夫协议离婚,这所房子和相关的债务也留给我来处理(离婚前我们还欠亲戚很多钱),我母亲同情我的遭遇,现在她愿意立遗嘱,将这所房子的产权给我继承。
请问,我母亲立下的遗嘱后,这所房子的产权能属于我吗?
我与我大哥在2001年签订的购房协意,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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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所说现在房产应该归你母亲所有,你母亲有权立遗嘱将这房处理给你。你与你大哥所签订的购房协意合法有效,但是房子因为没有过户给你大哥,你大哥也不能享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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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产权证上是你母亲的名字,在法律就是你母亲的财产,他人无权买卖。2001年签订的购房协议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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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子登记在你母亲名下,所以从法律上讲你母亲是该房子的所有人,其有权立遗嘱让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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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