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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企业的人事主管,请教一个问题,我单位与06年1月进公司的一名员工签订了2年旧的劳动合同刚好07年12月31到期,08年按新的劳动法续签了2年的合同,现公司决定和其解除合同,补偿其代通金1月,08,09年补偿金2个月共计3个月的补偿金,可是该员工要求从06年补起共5个月,他的要求合理吗?我们认为旧的合同是到期终止,且是老的合同,不需要支付06,07年的补偿金,这样理解对吗?,谢谢!

公司企业
2009-11-03 23:15: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补偿5个月,因为以前的劳动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赔偿,所以应累加计算。只有在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时,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期限才没有经济补偿。
  • 应当从06年1月开始计算经济补偿,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而该名员工在你公司的工作起始时间是06年1月。
  • 需从而06年起计算工作年限
  • 该员工不符合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是合理的
  • 你好!应当依照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支付补偿金,由于该员工自06年开始工作,其补偿金因此也应从此计算。
  • 解除合同需要合理理由,对方如果不同意解除的话很可能被告违约解除,到时赔的就不止这些了。合同反正到年底就结束了,到时只要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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