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年43岁,户口厦门。本人于03年3月由公司人事部门招聘入厂,岗位为公司保洁员。后公司有一自建生活区(某花园)由公司直接管理,因需部门将我安排进入生活区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是由公司发放,入厂至今没有签订合同。不久前获知公司将花园划出自管,由公司退休领导负责物业部分,要与公司脱离,但没成立正式的物业公司。由于该公司即将宣布破产重组,曾找过公司原领导,我的劳动关系如何?得到的答复是:“你属于物业了,不属于我们公司了,找物业去。”我想公司一但解散,我是否能得到赔尝?如何才能确定我以前的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