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屋出让方.当时11月1日在签定合同时,我提出房屋已抵押21万.而买方资金困难,又想向银行多贷款.中介为促成买卖,能收中介费,说有办法,可以在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约定11月20日付首付17万7千,就可以最大限量向银行按揭贷款.并口头约定11月20日实际应付21万.买方无异议.就这样签了合同.
而到了11月20日,买方只拿出17万7千.而后一直拖到11月30日16:22才通知我余款齐了.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四条3.乙方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给对方100元滞纳金.4.逾期拾天视作乙方违约.
二手房屋买卖逾期拾天怎么理解?
1. 我能不能认定合同失效或乙方违约呢?
2. 我能不能认定:3.乙方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给对方100元滞纳金.而乙方并未履行该条款而认定此合同失效或乙方违约呢?
3. 如果我提出不出让了,我会是违约方吗?
急切盼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